7、出口 退税新 政策

1。调整中央和地方出口分成比例退税。国务院批准出口的基数退税不变,超出基数的部分由中央和地方按照92.5: 7.5的比例分担。第二,规范本地出口退税分享方式。各省(区、市)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级以下分担出口退税的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包产品出口等措施外贸正常发展。所属市县出口不平衡退税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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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由中央退库,中央对地方出口相应取消退税退回基地,地方负担部分年底上缴。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和地方出口负担机制的通知退税 1。调整中央和地方出口分成比例退税。国务院批准出口的基数退税不变,超出基数的部分由中央和地方按照92.5: 7.5的比例分担。第二,规范本地出口退税分享方式。各省(区、市)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级以下分担出口退税的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包产品出口等措施外贸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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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出口 退税的 最新 政策

近日,国家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出口货物和服务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政策(财税〔2012〕3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和服务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出口申报之日)起,我市出口退(免)税受影响政策主要表现为:1 .企业退(免)税申报期:生产企业自出口申报之日的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止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外贸从企业申报出口货物的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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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上市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不视为自产。3.外贸企业从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和政府非税收入收据取得的货物。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填报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和服务,具体指: (一)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和服务。(二)出口货物和服务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关并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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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出口 退税 最新 政策

纳税人出口商品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仅在出口阶段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商品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缴纳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机关应根据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根据结构调整原则,现行货物出口税率-0为15%,部分13%上调至16%;9%至10%,其中部分上调至13%;5%到6%,有的到10%。

进一步简化税制,将退税税率由七档降为五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并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运或者通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退还已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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